两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可判7年

05-09 15:47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发布会现场。中国长安网记者 黄海英 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该《解释》共13条,其中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

在定罪量刑标准方面,《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设十项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大致涉及如下五个方面:

一是信息类型和数量。《解释》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二是违法所得数额。《解释》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三是信息用途。《解释》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规定为“情节严重”。

四是主体身份。《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

五是前科情况。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大,《解释》将其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也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档次的适用标准作了明确。主要涉及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数量数额标准。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

二是严重后果。《解释》将“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解释》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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