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拟开公共场所控烟罚单 个人最高罚款500元

02-18 09:31  

为减少烟草危害,武汉即将出台地方法规控烟。近日,武汉市法制办公布的《武汉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个人如在禁烟公共场所抽烟,将最高罚款500元;经营场所违禁则最高处罚2万元。

据介绍,为保障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将《武汉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目前已完成起草工作。

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区政府将控烟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目标,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无烟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是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征求意见稿明确,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场所,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外区域,以及体育健身场馆、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等区域均禁烟。以上禁烟场所的管理者应配备控烟监督员,鼓励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管理,对于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3年内限制吸烟场所,包括歌舞厅、卡拉OK厅等室内文化娱乐场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餐饮服务场所,洗浴足浴、按摩保健等休闲服务场所,其经营者应划定非吸烟区。

征求意见稿明确,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控烟职责,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劝阻职责的,任何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如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以20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以500元罚款。禁烟或限制吸烟场所经营管理者,如未做好控烟工作,由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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