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第五章)

04-11 15:52  

第五章 公共服务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明确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内容和标准,保障公众免费收听、收看国家、省和当地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节目,并向社会公开。

对纳入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免费节目,广播电视传送服务单位应当无偿传送,保障公众免费收听、收看。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扶持农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促进城乡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运用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技术手段,做好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应急广播、农村智能广播和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等广播电视惠民工程,提高农村广播电视综合覆盖率。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广播电视公共服务。

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入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拓宽公共服务资金来源渠道。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城乡、统一协调、快速高效的应急广播体系,并将其建设、维护、管理纳入当地公共服务范围。

纳入应急广播体系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送服务单位以及广播站、广播室,按照规定承担应急广播公共服务任务,负责应急广播电视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送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贫困户、优抚对象以及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收费减免政策。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送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职责和义务,完善服务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不得侵占、挪用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资金。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送服务单位应当将年度开展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情况报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反映公众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考核评价制度,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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