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相关意见 选派年轻干部到乡镇任职挂职        

2017-02-21 08:30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由2016年12月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指出,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要坚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方向,强化服务功能,优化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有效提升乡镇政府服务水平。乡镇党委要发挥领导作用,支持乡镇政府依法行政。要重视乡镇干部队伍建设,关心乡镇干部工作生活。

《意见》提出,到2020年,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全面提升,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方式更加便捷,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形成职能科学、运转有序、保障有力、服务高效、人民满意的乡镇政府服务管理体制机制。

《意见》要求,扩大乡镇政府服务管理权限。按照权力下放、权责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的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措施,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外,对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乡镇服务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各类事项依法下放乡镇政府,重点扩大乡镇政府在农业发展、农村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规划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防灾减灾、扶贫济困等方面的服务管理权限。强化乡镇政府对涉及本区域内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参与权和建议权。县级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将工作任务转嫁给乡镇政府。省级政府要依法制定扩大乡镇政府服务管理权限的具体办法,明确下放事项、下放程序和法律依据,确定下放后的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确保下放权力接得住、用得好。

《意见》提出,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规划一体化。按照区域覆盖、制度统筹、标准统一的要求,打破城乡界限,加快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进程。以服务半径、服务人口、资源承载为基本依据,结合城镇化和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统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意见》要求,加强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公共平台建设,对适宜采取市场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尽可能交由社会力量承担,由花钱养人向花钱办事转变。逐步实现县乡(镇)政务服务事项的一窗口办理、一站式服务、一平台共享、全县域通办和全流程效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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