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法院:善用非监禁刑 护航企业发展

2022-12-27 21:10  

2022年12月寒冬,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自北向南行驶至状元小区北侧路段时,被云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悔罪,经审查其符合缓刑条件,故云梦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优化营商环境,善用非监禁刑,护航企业发展。云梦县人民法院对张某某适用缓刑的判决,让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是云梦县人民法院把刑事审判工作融入服务大局之中,以法治手段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侧影,在保持高压打击态势的同时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让司法办案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贡献法院力量。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经了解,被告人张某某是本地某企业的重要岗位人员,其岗位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有重大影响。为了确保刑事裁判的审慎性和准确性,主审法官带领司法辅助人员亲自走访了该企业,与该企业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前往本地税务机关,调取了该企业的经营流水和近年纳税情况。经查证该企业确属本地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贡献和纳税大户,被告人张某某的岗位职责对本企业的正常经营影响很大。鉴于此,云梦县人民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收到良好的司法效果、社会效果,护航企业发展,让司法办案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通讯员 王维 陈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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