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云梦县城区继续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通告

01-26 10:26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音污染和火灾、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云梦县中心城区继续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县城区东以曲阳河、云孝大道为界,南以外环路为界,东起黄香大道,西至新云应路;西以汉丹线、府河堤为界,南起外环路(经新云应路)——和平路——汉丹线——肖李涵洞——杨家大路——府河堤——建设西路以北约300米(含御景旷世)——秦皇大道——汉丹线——子文路;北起子文路(沿曲阳河)——梧桐路(向东距曲阳河200米沿城东医院向南)——老云吴路——云陡线——云孝大道——和平东路——黄香大道——外环路;北以子文路为界,子文路——楚王城大道——七里桥(沿曲阳河含景盛农庄)——子文路

未经批准,上述禁鞭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段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鞭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罚款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行政拘留。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逢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禁鞭区内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报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同意;同时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居委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五、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经教育、警告拒不悔改或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禁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有义务劝阻,并向公安局举报,举报电话:110,举报一经查证属实,将对直接举报人给予奖励。

云梦县禁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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